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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不得侵占署名、让学生干私活:江苏发布导师十不准

读研期间半年见不到导师?经常要给导师免费打工?虽然你以前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但估计今后没有导师再敢这样做了。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制订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等文件,专门针对研究生导师在学生指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规范。


其中,《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明确规范要求; “十不准”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负面清单。两个文件从正反两个角度共同推动江苏研究生导师模范践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职责。

这里摘编《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的通知

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苏教研〔2018〕8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推动研究生导师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十不准”(试行)要求,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落实。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及时受理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不回避、不遮掩、不包庇、不护短,认真对待、及时反应、严肃处置,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